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08年火災概況,其顯示2019年全台灣火災發生次數22,866次,其中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有116次;造成人員受傷、涉及糾紛、縱火案件起火原因待調查之火災案件共1,289次; 其他種類案件占21,461次。


(圖片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)
最近2020年4月錢櫃大火案及5月高雄名醫住宅大火皆讓民眾意識消防安全設備的重要性,國內老舊住宅多,早期建物無配備消防自動安全防護設備,民眾更應多加留意居家防火安全。內政部消防署109年4月火災概況顯示,單單4月份全國火災共發生2,143次,且火災起火原因第一名為爐火烹調253次,第二名為電器因素203次 ; 4月份建築物火災起火處多發生於廚房再來是臥室及陽台。

(圖片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)
雖然消防設備平時沒有作用,在意外發生時,合格的消防設備不僅預防火災、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,以維護公共安全,確保人民生命財產。內政部頒訂之《消防法》第六條規定,「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,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;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
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定義之消防設備如下:

(資料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,宏傳建設整理)
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可分成六項,其中甲、乙類為大宗。甲類場所可細分為電影片映演場所、健身休閒中心、觀光飯店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餐廳、醫院、長期照顧機構等等商業營業用之建築及場所 ; 乙類場所包括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、學校教室、補習班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寺廟、辦公室、集合住宅、寄宿舍、體育館等之公共及私人空間。各類場所因不同用途有相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,更詳細資訊請至相關連結。
2020 年4月28日中時電子報報導:「根據聯徵中心住宅貸款資料進行統計,去年(2019年)第四季台北市超過30年以上屋齡的老宅交易比例高達50.2%,新北市與高雄市為24%,而桃園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也有超過1成以上的比例是購買高齡住宅,顯示高齡老宅在交易市場仍是熱門標的。」消費者看中老宅的優點多半是總價負擔較新成屋低,不過在省了荷包的同時,基本的居住安全也應該注意,住家內也應自行備妥滅火器或其他滅火器材,查看逃生門及梯間有無障礙,如有雜物應設法協調移除。消防設施寧可備而不用,消防安全更是不可疏忽的重點。

(圖片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)
(參考資料:內政部消防署、中時電子報、全國法規資料庫、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、苗栗縣政府)
Calcifer (卡西法): "yum yum yum.....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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